1 、不准在管理和服务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摊派物品、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或强制办理各种保险。 2 、不准对合法的收费不开、缓开或合开收据,出具的票据应当是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据。 3 、不准无正当理由延拖或拒绝办理依法申请的各种计划生育证件、证明。 4 、不准随意加重、减轻或改变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标准。 5 、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 、不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