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庭;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财物抵交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