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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作者:本站 日期:2008-12-23 下午 04:08:22 出处:香坊区政府 访问次数: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股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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