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全区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文明形象,对以下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告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三、不按规定受理、承办审批事项的;
四、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六、不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七、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导致或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八、违法违规审批,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吃请、送礼贿赂的;
十、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放松日常监管造成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有关规定行为。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纪检机关和原单位给予纪律处分;违法所得金额上缴区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