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为加强中心管理,规范窗口审批活动,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办各类审批事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中心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以及中心管理活动,使用本规范。
第二条 中心以“热情、规范、廉洁、高效”为宗旨。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一个窗口收费的“一站式”服务。
中心实行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条件(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六公开”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申请人向窗口申请办理审批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窗口必须受理。
(一)属于窗口部门管辖和窗口受理范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具备相关的各项条件;
(四)相关资料齐全,资料的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申办审批事项,应向申办窗口领取申办事项申请书(表),并按要求填写提交;同时递交身份证明和申办事项的必备资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向窗口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有关窗口递交申请和必备的资料后,在该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截止日领取申办结果。办理期间涉及申请人的有关事宜,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决定受理的审批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办件通知书》(即办事项可以不出具《办件通知书》),并登记、编号、录入电脑,按中心要求统计上报。
第七条 凡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再受理或审批。
第八条 窗口受理承办的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联办事项、补办事项、退回事项和上报事项。
即办事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
承诺事项:申办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
联办事项:申请需由2个及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
补办事项:服务对象因申办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
退回事项: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事项。
上报事项: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 即办事项的办理办法: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当立即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申请人的意思是否真实;
3、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本区发展规划的要求;
4、必须由申请人签章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相符;
5、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根据本部门授权或由首席代表签署意见,制作有关证照,予以当场(日)办结。
(三)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不够完备或有疑义的,按补办事项处理。
(四)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按退办事项处理。
第十条 承诺事项的办理办法
(一)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受理承诺事项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件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申请时间、申办事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名称和份数、承诺办结的具体时限(承诺并告知办结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等。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的次日,将《承诺件通知书》留存联和收到的申办资料,立卷后交递本部门办理。
(三)窗口部门的承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疑义,认为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由窗口部门统一组织调查或现场踏勘。承诺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四)经书面审查、调查或现场踏勘后,窗口部门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窗口按补办事项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审批,由窗口核发相关证(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做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窗口按退办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联办事项的办理办法:
(一)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政府投资的事项,由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2、非政府投资的建设事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3、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事项,由项目的政府主办部门牵头;
4、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5、其他联合办理行政审批的事项,由最后实施行政审批的部门牵头。
(二)联办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牵头部门窗口联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
2、符合即办条件的。牵头部门窗口立即将申报材料分别转送相关窗口,按即办件处理;对不能按即办件处理的,牵头部门窗口组织有关窗口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相关窗口分别按照不同环节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由牵头部门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单》,载明办结时限。
3、牵头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进行资料准备和审查(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由牵头部门窗口送达申请人。
(三)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派负责人主持,也可由牵头单位负责主持。
2、联审会参加对象由牵头单位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召开之前,牵头单位要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相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由中心或牵头单位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齐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齐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4、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中心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5、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牵头部门窗口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在承诺期限内,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
第十二条 补办事项的办理办法:补办事项必须以《补办件通知书》形式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时限及超时限按退办事项受理的约定。
(一)受理时的补办事项,收件时必须同步输入电脑,打印《补办件通知书》,当场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材料补齐后,是即办事项的,按即办事项处理,是承诺事项或联办事项的,则按承诺事项或联办事项的规定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补办事项,补办的内容比较简单,不影响承诺时限的,承办者可直接通知服务对象补正。影响承诺时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办件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办件通知书》要求补正,达到补办要求时,凭补齐的有关材料再向中心窗口申请继续办理,中心窗口继续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退办事项的办理办法:
退办事项必须以《退办件通知书》形式一次性载明不予办理的全部理由。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场或当天向申请人作出《退办件通知书》;事项内容较为复杂,经过审合或踏勘认定为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及时出具并送达《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上报事项的办理办法:
上报事项必须以《上报件通知书》形式一次性载明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和办理时限。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上报件通知书》,当场交给申请人;
(二)受理部门对上报事项采取协助办理制,积极帮助做好报批催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批转或通知服务对象;
(三)上报事项的办理时限是指该事项在本部门的规定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审批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办件通知书》向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即办事项因申请人在离下班不足半小时才申请、且窗口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次日上午办结。
第十七条 除即办事项的其他审批事项,按承诺时限办结,本级初审需上报上级审批的事项按承诺时限上报,上报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人法人破产、解散、被注销的。
第十九条 进入中心的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票款分离的办法。申请人在领取批准文件或证(照)前,应当持窗口部门(执收部门)填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通知书》领取批准文件或证(照)。
第二十条 代收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款项,不得擅自增减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批准文件、证书、执照等丢失后的补办,已办结审批事项的变更,以及年检、年审,均适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运行规范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